交通事故人傷住院多長時間起訴?
一、交通事故人傷住院多長時間起訴?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
二、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醫療費賠償金額為醫療期間實際花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2、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3、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有固定工資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天元)
無固定工資的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種情況:不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的。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致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釋出後,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基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5.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住宿費:外地親屬處理事故在事故發生地住宿費,按照票據計算。
7、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於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準並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親友探視時所攜帶的營養品應認定為贈予,在計算營養費賠償金時不應計入。
8、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最高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年;
第二種情況: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實際年齡-60)];
第三種情況:75週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5年。
傷殘係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係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據北京市統計局數字,北京市2005年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17653元/年,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7860元/年。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住院如果雙方引起了糾紛而解決不了的話,那麼受害者是可以選擇起訴的方法來進行解決,但是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如果超過了時效那麼就會喪失起訴的權利,所以,一定把握好時間才能爭取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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