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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協商後還能再反悔嗎

交通事故人傷協商後還能再反悔嗎

交通事故人傷協商後還能再反悔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否則應當承擔其不利後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民事合同行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和解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以受理,並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 原告以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由要求宣告協議,或以和解協議行為欠缺民事行為、代理人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法院應對協議進行審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2、 原告以意思表示不真實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的,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3、 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以和解協議簽訂後有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處理。

4、 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應予允准,並對損害賠償依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和解

1、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定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檢視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檢視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和解、雖然願意和解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後的協商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自我約束,因為協議的簽訂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就已經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效力,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細節,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不會喪失法律上的支援,但是生活中經常出現事後反悔的情況,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