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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職員有雙重勞動關係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被辭退職員有雙重勞動關係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一、被辭退職員有雙重勞動關係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被辭退職員有雙重勞動關係單位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則有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因為以下原因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用人單位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單位辭退以下無過錯職員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需要進行重整將職員辭退的。

二、單位若是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怎麼支付該補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單位將職員辭退之後,若是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不得以被辭退者有雙重勞動關係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若是職員可以獲得補償,但是單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支付,職員可以在訴訟時效之內選擇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