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胎兒賠償依據是什麼?
賠償依據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獲得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從母體中娩出且為活體,即享有民事權利。而現行法律中只明確規定了胎兒享有部分財產權利,對於胎兒能否以自己名義請求賠償,現行法律暫時還未做規定。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婦的嬰兒還未出生,但因為交通事故導致母體受到傷害,致使其胎兒早產,胎兒早產死亡後,責任人是否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意見:
1、第一種意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脫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2、第二種意見。新生兒出生後,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於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鑑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這種處理更有利於對生命健康權的司法保護,雖然這種處理目前法律依據並不明確。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對於交通事故中對孕婦胎兒造成傷害賠償目前相關立法並沒有規定,因為關於胎兒的民事權利主體都仍然存有爭議。儘管如此,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一些法院也支援了受害者的一方,判決要求被告人對其造成孕婦胎兒傷害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賠償,這也是考慮到了受害者一方的感受。
-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賠償嗎
一、醉酒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賠償嗎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保險公司可以拒賠,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但是交強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事後可以向肇事者追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
-
去什麼地方申請勞動仲裁
一、去什麼地方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一般原則。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現行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
-
小轎車多長時間驗車
小轎車的驗車時間規定: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法律規定,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
-
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
(一)民事責任員工在職期間違反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公司同員工簽訂協議約定離職後的保密事項的,如員工違反,公司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二)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依法責令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員工停止違法行為,並由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