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車超員新規定是什麼?
近年來,關於校車事故的報道時有發生,由於校車上面乘坐的是兒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比較嚴重。在大部分事故中,都和校車超員有關,一些校車運營方管理不善,校車超員超速現象比較嚴重。我國對校車的安全管理意識也在增加,那麼關於校車超員新規定是什麼?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關於校車超員新規定是什麼?
1、按照相關規定,校車中巴車超載50%,司機扣6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二、校車嚴重超載,責任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對比《刑法》修改前後的內容,可以發現原規定中,嚴重交通違法刑事處罰只涉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兩種情況,而新條款中又增加兩種情況:
1、“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
2、“違反規定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
按照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
三、車輛超載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賠?
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綜上所述,校車在運營過程有超員現象的,交通部門一旦查處,會按照超員情況給出處罰。超員不嚴重的,會對駕駛人扣分罰款,如果校車超載嚴重,校車駕駛人還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校車超載入刑是最新刑法修正案規定的,這有利於更好的打擊校車違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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