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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章決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機動車違章決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機動車違章決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型別、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二、機動車違章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視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章決定書中,不可能只簡單的告知當事人要接受什麼行政處罰,對於被處罰的前因後果都寫得非常清楚,如果駕駛員認為違章決定有誤,在決定書中也寫清楚了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