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二是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实务中,之所以这两种说法比较多,主要是涉及到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何种性质产生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两种说法的来源就在这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劳动报酬的,则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如果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又有两种争议:一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二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当然,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争议了。
对于计算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实务中争议较大,各地的计算方式不一,在诉讼前一定要了解当地的计算方式。另外,如果劳动者从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计算仲裁时效的争议,这一点需要明白。
随着我国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劳动纠纷的案件也是在上升的,我国的法院是按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在具体计算方式上,采取的是上述的方式二中计算双倍工资,即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每经过一天,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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