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公司,也是劳动者,同样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服从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总经理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属该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有义务与总经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的此项义务,并不因是其公司总经理而不用承担。
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合同法》上关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实际用工发生之日起。
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实际意义在于,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工作,劳动者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若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则可以因此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总经理是一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其付出劳动,也应该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公司不给签订的,要按照实发工资的两倍赔偿。超过一年还没有签合同的,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总经理可以找董事会投诉,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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