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公司平日里在不知不觉间的一些做法就有可能会打击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的,让职工把压力转化成动力的前提最起码应该是职工本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司全部都是有充分尊重的。像是生活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也比比皆是,但是违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不需要赔偿的,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是其他的补偿金。
一、违法解除的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
如果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是违法解除的,那么在单位赔偿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之后就不能赔偿代通知金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的起算方法还不一样,即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这个用工之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即 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时是否也要从用工之间起计算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似乎违反了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只能执行。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追溯到超过劳动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来计算的。
小编专门给大家整理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况,不管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是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被解除并不能算是违法解除,而违法解除产生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也不是一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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