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班受伤获赔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民终909号
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X、唐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被上诉人):陈X
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唐X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将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没有承接资质的自然人唐X。2017年6月20日,陈X被唐X招用到工地上做水电工,工资为220元/天。2018年5月19日,在安装KBG铁管使用角磨机时,切割铁管的火花飞溅到陈XX的右眼中。2018年5月21日,陈X到重庆市北碚区大明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右眼溅入在?2天。2018年5月22日,陈X到重庆市北碚区大明医院就诊,病历记载:仍有少许铁屑未净,转上级医院就诊。2018年5月28日,陈XX到重庆新视界眼科医院就诊。2018年5月30日,陈X到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角膜锈环。2018年6月22日,陈X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角膜云翳。
一审争议焦点:陈X的受伤是否系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律师代理意见:1、陈X出示的2018年5月21日大明医院的病历记载其右眼溅入在?2天,2018年5月22日大明医院的病历记载其仍有少许铁屑未净,转上级医院就诊,该证据从时间上看具有连续性,诊断结论上具有一致性,且原告举示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唐X认可了原告受伤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5月19日在工地做工眼睛受伤的事实。2、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唐X,故其对于原告的受伤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X各项损失共计70312.02元。
二审对方上诉观点:上诉人佳某建筑公司主张陈X损害事实并非发生在其为之工作期间。
二审律师代理意见:2018年6月20日陈X与唐X的微信聊天记录种,陈X告知唐X受伤情况,并要求一同前往医院检查,唐X对陈X的受伤是知情的。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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