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时违约金需要注意什么
一、签订购房合同时违约金需要注意什么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进行注意合同的内容,比如数量,价格之类的。但违约金不同,有一部分人根本不会在意违约金。导致曾经有不少案例就是在购房违约金上与开发商发生过分歧,也有很多购房者在贷款买房之后就提前还贷是否有违约金发生过纷争,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心违约金!
简单来说,在买房过程中合同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房;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
在购买新房的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作为开发商来说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两证
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在上述日期内不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房不成的,就应视为逾期。
2,规划、设计擅自变更
实际交付中,变更规划、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设施、导致园区的绿地花园没了、公共停车位被无端占用等等。
购房者们一定要注意样本合同中“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字样部分,把开发商的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较高违约金。
3,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0%;如果仅仅签订定金协议,交完首付,一旦违约,则仅仅损失定金部分,首付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作为购房者来说,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约,那么责任应该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当然,如果购房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可以同开发商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其他的办法来减少这笔金额。
二、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双方必须是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请的诉讼,同时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或签订当地的法院才具备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在提请诉讼时需要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明确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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