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复发、再次工伤,赔偿金额会大打折扣吗?
什么是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二次受伤和工伤复发一样吗?哪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关于二次工伤、工伤复发的相关疑问,我们团队推出该篇文章,仅供实务参考。
什么是再次/二次工伤?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再次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再次工伤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享受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再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再次工伤可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因此,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伤残待遇等。
但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 符合 《条例》 第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家单位发生了两次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仅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什么是工伤复发?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并没有区别,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工伤复发能否申请伤残等级重鉴?
工伤复发能申请伤残等级重鉴,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工伤复发伤情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补充一点,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复发和再次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我们不难得知,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何时离职,如何谈判,如何预防意外再次发生,都是劳动者需要时刻注意的。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树立证据意识,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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