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所泄露的信息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至于主观上有没有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以及诉讼当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泄露”,是指将本不应告知他人的信息让他人知悉。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情况,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
所谓“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指之所以该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审理的对国家、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商业秘密,被告人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是指不应让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为大范围社会公众所知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以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司法解释
暂无相关数据!...
-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量刑标准
1、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