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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我国的房产也得到迅猛的提升,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会产生土地使用税。但是因为近几年多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所以大多数人们不清楚土地使用的政策和需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多少?在下文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和范围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关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纳税人应当依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使用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无需缴纳任何使用税。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我们应当自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土地按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