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是怎样的
一,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是怎样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为作者所有,但是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两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
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2、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在具体的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少的争议,毕竟知识产权的划分,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中是比较的模糊的近几年国家的有关部门的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越来越重视,因此自己需要学会积极处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失。
-
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
律师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可知,在具有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行为时,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停止侵害...
-
KTV播放的音像制品须授权的吗
律师解析:放映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意人不得随意侵犯著作权人的放映权。KTV内播放的音像制品须授权。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归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KTV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即以营利为目的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人放映权的侵权行为...
-
作品出租权的权利现象有哪些呢
律师解析:作品出租权的权利现象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果出现未经许可,出租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解析: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登记流程如下: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2、提交申请书等需要的材料;3、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4、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