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需要哪些条件?
宅基地是现代人们热议的话题,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解释,对于宅基地的确认,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而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以下是法律本站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的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法和政策,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提出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前段)。实际操作中,是户主以其名义撰写申请书。
1、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予以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准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及其所在农户存在着合理的住宅需求。例如,申请人已经分家另过,其新家庭四口人需要独立的住宅一处。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由。例如,申请人曾经拥有过宅基地,但为获取钱款而将其住宅卖与他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该申请人无权再获得宅基地。再如,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等不违反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2、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1款第1项)。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第1款第2项)。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3款)。
二、宅基地使用权确认行使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可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自己居住、使用或者兼而利用宅基地进行适当的家庭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也可以出租、转让或作其他处分。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偿使用,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或集体组织成员的团体福利性质,因此,原则上一户居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其面积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取审批的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审批。同时办理好相关的手续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您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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