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肖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委托付款与指定收款的证据补充及违约金是否调减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与被告高某曾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0万元,借期自2013年1月14日到2013年7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均按应付款项总额的3%每天支付滞纳金;合同第十二条手写载明,原告应将借款600万元直接打入被告指定的收款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委托成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借款6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并未如期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认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48万元。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保证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欠款中的600万元偿还给原告,余款再议;同时协议第五条第二款还约定,被告一经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期还款 ,遂酿成纠纷。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受理该案后,经与肖某沟通,发现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A、涉案600万并非肖某转汇,是成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转汇;同时转汇的对象也不是合同借款人高某,而是转给了凉山州某商贸公司;也即是本案实际转款和收款人均不是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
B、成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转给凉山州某商贸公司的600万款项是包含在一笔6213568.32元 之中,这无疑又给我方增加了举证难度,如何说明这6213568.32元中有600万是原告委托支付、凉山州某商贸公司受被告委托收取的借款本金呢?
C、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放弃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调减违约金的权利,那么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能否得到主张
裁判结果
面对如此复杂的借贷纠纷案件,本律师多次前往凉山州某商贸公司取证,虽被告否认收到借款,但对于本律师提供的已经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法律还是给出了公正判决:
1、判决被告借款本金600万;
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2240284万;
3、判决以8240284元为基数,按4倍利率自2014年9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
4、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判决被告承担70742.73元诉讼费。
-
本律师代理张某诉成都某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维权金额高达2021万元
案情简介2012年9月17日,张某(原告)与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1500万元资金借给被告短期使用,借款期限2天,借款利率及逾期还款期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后被告在接得1500万元后,严重违约合同约定,至起诉当日,已经逾期1年之久未归还借...
-
【债务纠纷】债务人父亲同意还款,罗钰林律师促成双方和解
案情简介2012年2月1日,本所接受蒋某委托,指派律师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易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年2月17日,蒋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起诉。2012年2月21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就本案管辖问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法官进行沟通交流。2012年3月6...
-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案情】2011年5月8日,何某某借款8万元给朋友赖某某,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后赖某某未按期归还,何某某遂于2012年11月对赖某某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12月,何某某又单独就该借款的约定利息再次提...
-
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
一、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纠纷转为到民间借贷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
相关文章
- 【借贷纠纷】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小额贷款公司诉黄某、何某小额贷款纠纷案全胜
- 王某某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陈某申请仲裁与李某、成都某实业投资公司及四川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获胜,维权金额高达2300万
- 周某某诉赵新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 【民间借贷纠纷】本律师代理被告陈某、陈某某、曹某应诉标的7200多万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获胜
-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饶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本律师代理张某诉成都某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维权金额高达2021万元
- 彭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夏某应诉委托合同纠纷案——三笔转款总计150万元引发的纠纷
- 常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