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和集合犯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连续犯和集合犯的区别有哪些?
集合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
二、集合犯的基本特征
一般集合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集合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集合犯和普通集合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集合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集合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集合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集合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集合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集合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集合犯构成的事实前提。集合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
三、连续犯基本特征
1、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这两种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通说认为,连续犯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连续实施同—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可以称为连续犯。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个法益”(同一法益说),还是“同一种法益”(同种法益说);这又与法益性质(专属性法益与非专属性法益)相关联。例如,如果采取同一法益说,连续伤害三个不同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按照同种法益说,仍然成立连续犯。对于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对于连续故意造成三个不同人轻伤的行为,宜认定为同种数罪且实行并罚。对于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则宜采取同种法益说。如连续盗窃、诈骗不同被害人的财物的,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罪名。
由此可见,连续犯与集合犯是对连续进行犯罪行为的罪犯的一种分类。两者有包含关系但却又不完全等同,因此不能够做同等对待,要针对性地分析与处理,不能盲目地从单一的角度去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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