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怎么算?
一、刑事拘留37天怎么算?
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具体流程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刑事拘留起算日自下达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三、结伙作案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对于37天最长刑事拘留的判定,需要的是对重大嫌疑犯的认定。其中流窜犯需要连续作案才能认定,且在不同城市进行。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外地偶然犯案或者并非连续作案的,则不可以认定为流窜犯。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结伙作案与多次作案人数不同,结伙作案为2人,多次作案则需要3人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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