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环保局领导涉嫌贪污四起计34万,经辩护减掉其中三起,最终仅认定贪污数额不足6万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
《判决书》认定:“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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