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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如何区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单位犯罪认定罪行,应当根据在犯罪过程中实施行为确定,对于在犯罪案件中起到比较大的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即主管人员,对于只是奉命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即其他直接责任人。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如何区分?

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档次法处罚。

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罚转载

律师法律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举例说明,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进行分析,法定代表人不当然地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所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对于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单位应当接受罚款处罚,对于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在案件中所起的作业,分别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