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一、财产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流程是:
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准备相应材料,如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材料证明、保全保函—这个要找相应的担保机构出具,也可以通过一箭保平台申请保全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当事人在提出起诉时,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的,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具体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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