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拒不履行怎么办?
一、先予执行的拒不履行怎么办?
法院下达先予执行的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有什么?
1、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2、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3、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4、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存在4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是执行的条件不同,其次是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然后是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时间不同,最后就是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是在三个月之内,而中止执行是没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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