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怎么要求的,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利益的保障。现实中,有的单位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能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的想法显然是错的。另一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面,法律上也是做了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怎么要求的。
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怎么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用工之日起的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建议您咨询我们本站的相关律师,他们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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