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应当认定是否属于施工方过错责任,如果是施工方过错责任的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如下:
1、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都是民众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从这些地方经过的人流量往往比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众伤亡,而且受到损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按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是对施工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法律义务的责任,因为只有此条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推定为其有过错,由施工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说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综上所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伤者的伤情程度以及施工方的过错责任比例,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自身行为或者未尽到法律上规定的其应尽义务所引起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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