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XX公司与北海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门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飞,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
被告:北海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江门市XX公司诉被告北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门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亮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XXX部分楼宇夜景灯光亮化提供相关灯具及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370000元;合同施工时间12天,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如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原告部分材料到场,被告即付工程款110000元,原告进场开始安装到完成整个工程量70%时,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自工程完工亮灯,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工程95%的工程款,留5%工程款作质保金一年内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完工的当天,原、被告双方现场进行了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没有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11月26日、同年12月15日、2015年4月17日、同年9月15日共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剩余130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30000元给原告。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表》,拟证实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亮化工程合同书》,拟证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工程总造价370000元;
四、XXX五张,拟证实被告分5次支付了工程款240000元,尚欠工程款130000元;
五、《建筑业统一发票》,拟证实被告已向税务局开具发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确认了工程总造价。
被告北海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既不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证据五不能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亮化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灯光亮化提供相关灯具及安装施工的义务,被告应按约付款。按约定,被告应自工程完工亮灯一次性支付95%的工程款,留5%工程款作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但自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至今已超过一年,被告仍欠工程款130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给原告江门市XX公司。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北海XX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XXXX00181XXXX8416,开户银行: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XX
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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