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程序不规范险些多付200万元工程款
案情简述
某县烟草公司职工集资建设宿舍楼三座,由烟草公司统一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分别与乙、丙两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不能支付部分每日2%支付违约金给承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烟草公司先后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748万元。 工程竣工后,乙建筑公司向烟草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工程价款1150余万元,烟草公司应其要求出具收到证明。烟草公司随即委托该县建设局下属招标代理公司(不具有工程造价审计资质)进行审价,因价格悬殊较大,烟草公司不同意建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而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因种种原因,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未能完成最终审计。 乙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03万元(以其提交的决算价款为依据进行结算)并自烟草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9天起支付违约金(按不能支付部分每日2%支付违约金)和拖欠工程款利息(按信用卡逾期还款利率)。烟草公司开始试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乙建筑公司胜券在握拒绝调解。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接到委托后在立即全面搜集资料,在一份不起眼的钥匙交接收条上寻找到对烟草公司有利的证据,乙建筑公司在移交钥匙时同意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但其极力拖延、不配合设计导致到起诉时审计仍未完成。律师还发现,烟草公司的三座宿舍楼分别由乙丙两家建筑公司承建,但项目经理确实丙公司的。同样由于审计未能完成,在乙建筑公司的唆使下,丙公司也起诉了烟草公司。 律师制定了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诉讼策略:鉴于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较少,审计事项争议不大,对丙公司采取调解、让步,优先支付工程款,换取丙公司的项目经理配合审计。对态度强硬的乙公司则强力抗辩、寸步不让。律师关于双方后来达成审计补充协议,结算价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审计迟延的责任在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7万元。 乙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后又申请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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