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确认的签证可以作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吗
工程款纠纷3.21W
发包人在工程签证管理上的纰漏将可能导致其面临承包人索赔的风险。应在合同中规范工程签证的程序,以防日后因工程签证引发纠纷。
1、发包方的法定人代表人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发包方的项目经理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因为项目经理就是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部的代表人;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有权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4、除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合同约定的具体有权人员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应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发包方的法定人代表人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发包方的项目经理针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因为项目经理就是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部的代表人;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有权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4、除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合同约定的具体有权人员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应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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