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原来是广州户籍人士,后移居香港工作。其父亲病逝后留有一栋7层的农村住宅,其中第七层系加建上去的违章建筑。其父病逝后,原告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而遭到同胞弟弟,大姐的阻挠,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其胞弟和大姐,要求继承房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阻挠的理由,诚如他们的律师所言,原告已经移居境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了社员权,无权继承其父在农村的宅基地。本所律师经过研究法律后认为,继承属于法律事实,不同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行为。继承权作为法定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不存在原告继承权被剥夺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但是违建建筑即第7层房子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的合法财产,遗产在公民死亡后发生继承事实,由享有继承权的公民依法继承。原告作为亲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此继承权不受他人干涉和阻挠,且原告请求继承房产而不是宅基地,合乎法律规定,遂支持原告诉请。一审判决后,又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和解。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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