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物证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物证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比如说倾倒废物的车辆、排放污染物的设施都是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时遗留的各种痕迹(血迹、指纹等),查获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证据必须要经过査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3、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4、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报的通知及送达回执。
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7、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8、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9、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物证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案件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是关系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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