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侵权责任举证原则是什么?
一、水污染侵权责任举证原则是什么?
水污染侵权责任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举证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3、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一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管是针对哪一项侵权责任产生了纠纷,法院都是需要申请人进行举证的。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般是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因为我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注意的,主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且真实有效,否则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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