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时间点怎么确定?
一、指示交付的时间点怎么确定?
1、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合同签订时合同即生效,但是物权并未发生转移,因为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应交付。而交付的种类中有一种为指示交付,即所有权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为。所以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此时所有权才转移。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有哪些?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综上所述,指示交付涉及的主体由三方,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卖方并无实际占有动产,但享有动产的所有权,第三方实际占有动产,所以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后,需要卖方通知第三方后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与不动产不同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等。若需要被交付的动产被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所有者,可以向第三人提出代替交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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