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价金属于法定孳息吗?
一、民事合同价金属于法定孳息吗?
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属于自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崽,天然孳息都是动产。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如房屋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储蓄人钱存银行取得的利息等。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如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买卖合同中法定孳息可能归买受人所有、也可能归售卖人所有。具体所有权的判断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
(一)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两种,在不通过的情形下,孳息的所有权人存在差异。公民、单位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若是可以预见到在合同关系期间合同标的会衍生出孳息,那么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在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我国的买卖合同中法定孳息可能归买受人所有、也可能归售卖人所有。具体来说,若双方有约定的,那么孳息按照约定确定所有权人,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那么买卖标的交付之前的法定孳息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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