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做合同专用章吗
一、分公司不能做合同专用章吗?
1、分公司是可以做合同专用章的,分公司无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有独立的缔约责任,可以刻章,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二、合同专用章制度
1、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2、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3、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综上,法律没有限定分公司没有资格做合同专用章,如果分公司的经营权很大程度的受到总公司的限制,这样一来也不便分公司日后业务的开展。可是,对于分公司所签的这每一份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总公司都是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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