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怎么开?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
1、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将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3、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
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资料:(1)查询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3)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区别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于证明权利 归属,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 登记等,都应当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而后者则用于证明登 记机构已经完成某项登记记载,如异议登记证明。一般来讲,实体性权利的登记,都应当发放权属证书,如所有 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简单来讲,就是涉及申请人不动产权利的 归属或者变动问题时,一般应当颁发权属证书。而登记证明的发放 主要针对的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前者是为了保障将来权利的实 现,在登记时不动产还不存在,后者只是将异议情况在登记簿上予 以记录,这两种登记本身并不涉及权利归属问题,自然不发放权属 证书,而是登记证明。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 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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