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有争议一房多卖依据处理原则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一房多卖依据处理原则是怎么样的?
(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会得到法律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作用。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
(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了有争议而且也存在有一房多卖的行为,一般对于在处理的时候也会要据谁有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可以得到合理的支持,而对于没有得到房子且又给了钱的购房者一般可以向开房商要求相应的赔偿,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
在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下列情况下房屋买卖无效:1、房屋买卖主体不适格的;2、买卖行为意思表示虚假的;3、买卖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
商品房面积差的计算标准是怎么的
律师解析:商品房面积差的计算标准如下: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
-
购买现售一手商品房要走哪些流程?
购买现售的一手商品房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开发商进行审查,确定没有问题了再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如果是贷款的话还需要办理贷款手续,最后收房确认没有问题了在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做法如下:1、审查:对开发商的审查主要是看看是不是有五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
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