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屋买卖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安置房房屋买卖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房屋买卖未办理登记没有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及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则一般采取的都是登记主义,即此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因此要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没有办理登记的话,那这样的合同一般来讲是认定为无效的。
在我们国家,安置房仍然是可以进行房屋买卖的,当然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然后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想解除该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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