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纠纷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一、 拖欠物业费纠纷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拖欠物业费纠纷执行的方式有:
1.冻结、划拨存款、提留;
2.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3.强制迁出房屋。
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二、有关物业费交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物业费的交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来进行认定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物业费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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