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团体意外险工伤可以双赔
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年满16 周岁到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与个体意外险类似,都保障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停工损失,只不过投保人是以单位为代表的全体建筑工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是否能抵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建工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建工团体意外险不具有转移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功能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而建工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转移工伤赔偿风险的功能。可见,法律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旨在维护职工的利益,但该保险不具有转移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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