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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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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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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法对民事行为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了审批、登记等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附条件、附期限。

2、附条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

1、成立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生效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批准、登记生效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理解与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没有区别。

合同法与民法总则虽然都属于民法,但是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而合同法不属于民法总则,这也就回答了“合同法算民法总则么”这个问题,合同法受到民法总则的影响,但是两者规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对特定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格式存在很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