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医疗费由谁赔偿?
工伤与交通事故医药费首先由就医的患者支付,若是之后鉴定为工伤,也经过了工伤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此时理应要求单位支付垫付的医药费。对于交通事故,需要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赔偿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同时也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双重赔偿的标准来进行处理,但涉及到医疗费等费用是只能由一种情况来赔偿的。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候,正好是属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此时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此时受到人身损害的公民,既属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又属于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此时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允许请求双份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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