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雖然亦為有價證券,但其屬於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後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種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後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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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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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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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五)出售、購買、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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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