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量刑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2.93W
1、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提供資金帳户的;
(2)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4)跨境轉移資產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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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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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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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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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