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量刑標準是什麼,主體有哪些
一、洗錢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洗錢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洗錢罪的,沒收實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這裏的“情節嚴重”,筆者結合司法實踐認為,主要是指洗錢數額特別巨大的;洗錢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實施“上游犯罪”犯罪所產生的收益(指犯罪分子將“上游犯罪”所得收入用於合法或非法投資、經營、儲蓄、放貸等所獲取的經濟利益,如投資所獲紅利、經營所得收入、儲蓄所得孳息、放貸所獲利潤、兑換外匯所得手續費等)數額巨大的;洗錢行為導致職務犯罪等腐敗現象愈演愈烈的;釀成新的嚴重犯罪,影響對重大犯罪的及時偵破,等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洗錢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洗錢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洗錢罪的主體;同時,修訂後的《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亦可成為洗錢罪的主體。事實上,在認定洗錢罪的主體時,有一種情況比較普遍,即該罪的主體是共同犯罪主體。再細分,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非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自然人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共同犯罪;
第二種情況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機構共同成為犯罪主體。上述兩種情況是與洗錢需要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協助才能完成這一狀況相適應的,從前面所列舉的洗錢行為的表現也可以發現之。正是這使得洗錢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現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為洗錢而賄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從而使洗錢得以順利進行,破壞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某些身為金融機構領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的作風,這些工作人員的腐敗蜕化,使得洗錢犯罪的“障礙”大為減少,阻卻洗錢失去了堅固的陣地。
第三種情況是,單位和單位共同構成犯罪主體。如:單位將走私所得通過銀行變成“淨”錢,該單位和銀行就可能共同成為犯罪主體。
洗錢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自然人與單位,但是在具體進行處罰的是量刑是不同的。其中,針對自然人的處罰,最高可以達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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