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界限
《刑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於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應從輕。
(二)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刑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祕密時,應優先適用《刑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祕密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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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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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立案標準
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二)強姦無辜居民的;(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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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虜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虐待俘虜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四)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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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