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着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人員。
3、客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即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
(2)情節嚴重。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工作作風不夠深入等原因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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