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租房合同申請法院離婚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對於假的租房合同申請法院離婚的情況,可以瞭解為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
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起訴,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證明該離婚是為了規避“國五條”房產税而簽訂》。
綜上所述,在離婚時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形成任何財產收入,在離婚時還是需要將雙方的婚內財產平分,由於是出於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努力來衡量的,即使沒有賺錢,但是也在生活中盡到了應有的義務,這是每個人應得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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