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家暴證據?
最高院觀點: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並將該制度作為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
該法規定在“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為被申請人明確、有具體的請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現實家庭暴力危險。
同時,對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定,即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子訓誠,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在對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旦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准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還涉及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證據的把握問題。
不論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請求判決離婚、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受害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被申請人存在現實家庭暴力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
出警記錄,家庭暴力現場及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照片、錄像,告誡書,傷情鑑定書,就診記錄,相關組織的接待記錄,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保證書,證人證言,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等。
然而,由於受害者及時收集證據意識薄弱,有的證據本身難以收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證人不願作證、證言難以獲取等因素影響,受害人收集證據難是客觀現實。
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適當降低對證明力的要求,在請求判決離婚和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中,證明標準就要把握得嚴一些,受害人應當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其訴請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曉娟律師在這裏要提醒大家,家暴證據很難取證,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取證意識不夠,最高院已經説明的很清楚了,什麼證據可以使用。
所以,一旦對方有家暴的行為,一定要記得報警、就醫,這都是取證的好渠道。另外,如果對方希望取得你的諒解,要求他寫一個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清楚以前的家暴情況以及對以後的保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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