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耕地佔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減免嗎
一、繳納耕地佔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減免嗎?
不可以,耕地佔用税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
兩者不是同一種税,前者是行為税,後者是財產税。耕地佔用税是佔用耕地環節繳納的税收,是一次性的,而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徵收的,每年都要交。
二、土地使用税的減免範圍
1、法定項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3、耕地徵用免税。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
4、貧困地區減税。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税法規定最低税額的30%。
5、企業免税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税局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税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税有困難的,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
9、電力用地免税。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税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況下也不需要交耕地佔用税,因為國家不允許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除非經過特殊批准的,所以,大多數人對耕地佔用税這個税種其實都比較陌生,只不過,耕地佔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之間不是可以相互選擇的,一般是該交多少還得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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