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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設施土地使用税怎麼繳納

地下設施土地使用税怎麼繳納

地下設施土地使用税怎麼繳納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不存在地上與地下,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一定的法律支持,税費的繳納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存在,有關的人員可能覺得自己的使用地下空間並沒有佔用多少地方,但是這類行為只要存在,就需要自己進行税費的繳納。